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将煤矸石倾倒于山西忻州神达金山煤业有限公司矸石填埋场南面荒沟内;
你公司擅自将煤矸石倾倒于山西忻州神达金山煤业有限公司矸石填埋场南面荒沟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态废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或者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别的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我局拟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忻环罚告〔2024〕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及听证。
以上事实,由我局2024年9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请到忻州市生态环境局309室规划财务科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