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城市地下管线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告;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在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民防空、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实施工程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相关的单位,并采取对应的保护的方法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布局、敷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警示标志,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四)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理应当在三十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五)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要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井室封填。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六)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依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